行业解决方案
深耕行业 创新价值中央企业
服务央企数字化转型和国产化替代第一品牌离散制造
助力大型离散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消费品
商业创新,引领消费品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流程制造
全面构筑数智能力,加速迈向世界一流钢铁冶金
冶金企业绿色智能发展的强大引擎工业化与造纸
数智创新使能产业提质增效、赋能行业高效发展制药与医药流通
以数智创新驱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食品饮料
食品饮料企业数智化转型首选服务商酒业
数智赋能酒企跨越式增长装备制造
创新装备制造企业个性化数智升级路径能源
以数智创新推动能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交通运输与物流
以数智赋能,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航空与机场
大国重器BIP,推动中国航空机场业数智化转型公用事业
推动公用行业企业数智变革建筑
促进建筑企业效率效益提升地产
以数智化赋能泛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
以数智赋能,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医疗
数智化技术赋能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酒店餐饮
赋能酒店和餐饮品牌集团化、连锁化、专业化规模运营零售分销
以数智赋能,引领零售分销行业转型升级贸易
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农牧
助力农牧业企业构建全新商业模式互联网
以数智创新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高效发展国资监管与投资控股
国内领先的国资数智化转型服务商电信与广电
推进电信与广电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军工
助力国家战略产业和国防装备的数字化转型政务
云聚公共管理智慧,助力政府数智化转型教育
数智化人才培养服务提供商金融
中国金融行业数智化解决方案领导者汽车
专注于汽车行业营销与后市场服务烟草
助力烟草行业数智化转型行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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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00-57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了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以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
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主要有四大变动:
变动一: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自15万元改为10万元
原政策: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同理)。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此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此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变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缴增值税政策,由暂停预缴增值税改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原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变动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改为5%
原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四: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改为10%
原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